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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投资3300元购买网络电子产品“WangID”数字搜索引擎,次月即返还3000元,第三月再返还600元,介绍人加入还可获得不菲的提成,这样的好事儿你信吗?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纸终审判决昭示,这是一个网络传销*。
   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,2012年3月14日,被告人吴某加入力某某、陈某等人(均已判决)在海南省海口市成立的“海口未来众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”,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。之后,吴某、陈某等人受力某某指使在福建省福州市积极筹备,设立分公司即“福州未来天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”,以进一步在福建省发展会员。为成立福州分公司,力某某拨付经费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,其中由吴某挂名出资占80%股份,并担任公司监事参与管理、经营分公司的传销活动。
    一审法院查明,该传销组织以推广“贵州驰通科技有限公司”的网络电子产品“WangID”数字搜索引擎为名发展会员,要求会员以人民币3300元购买“WangID”网络*,获得加入资格,并在取得资格后次月返还3000元,第三月返还600元。介绍他人加入,可获得1000元。当年3月20日,吴某、陈某在大田县均溪镇的一*店内宣传该传销活动并开始在大田发展会员。截至2012年5月25日,吴某、范某某、吴某某、林某发展的四级会员分别达到199人、190人、154人、133人。
  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吴某、林某、吴某某、范某某在福州、三明等地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,其中在大田地区发展传销会员近800人,层级超三级以上,涉案金额达266.76万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本案系共同*,四名被告人在共同*中,作用相当,不宜区分主从犯。
    2014年6月3日,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:一、被告人吴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.5万元;二、被告人林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.5万元;三、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.5万元;四、被告人范某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;五、被告人林某、吴某某、范某某各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;六、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未退的非法所得3000元和本案未退赃款。
    一审宣判后,吴某不服提出上诉。吴某上诉称,其在共同*中所起作用较小,系从犯,且具有自首情节,又系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小,原判对其量刑过重,请求依法改判。
    三明市中院审理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吴某与原审被告人共同参与传销活动,积极发展下线会员,系整个传销组织在福建省,特别是大田县业务发展的骨干成员,其四人在共同*中的作用相当,故上诉人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但鉴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,可减轻处罚,且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好,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,依法对其量刑予以调整。据此,法院于近期将原判改为适用“缓刑三年”,并对其“退缴的3000元赃款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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